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当以可以确定的赔偿额为基数计算。这一立法旨意的解读,主要建立在对我国知识产权现行立法对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安排的统筹理解基础之上。惩罚性赔偿是对填平性赔偿的补充,法官根据案件情况采用基数的一定倍数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处以金钱惩罚。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谦抑性的特点,计算基数应采用证据证明清楚了的数额,但法定赔偿是估计值,不应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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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当以可以确定的赔偿额为基数计算。这一立法旨意的解读,主要建立在对我国知识产权现行立法对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安排的统筹理解基础之上。惩罚性赔偿是对填平性赔偿的补充,法官根据案件情况采用基数的一定倍数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处以金钱惩罚。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谦抑性的特点,计算基数应采用证据证明清楚了的数额,但法定赔偿是估计值,不应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
知识产权作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无形资产,包括企业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但知识产权具有价值易变性,容易受到,所以保护好企业自身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法律风险应对能力显得至关重要。
一、常见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明确在知识产权范围内可能会面临的法律风险,企业就可以通过法律的保护,以及采取相应措施免受损失。具体来讲,在知识产权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法律风险:
1.专利侵权的法律风险
专利权是法律赋予申请人实施发明创造的权利,企业须利用专利生产经营,而其他企业要想实施专利,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并按照双方协议支付费用,否则就了专利权。
著作权类:《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商业秘密类:《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植物新品种权类:《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分、林业部分);高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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