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废水处理
1、规范垃圾残液收集处置
各区应结合实际,合理设置垃圾残液集中或流动收集点,做到垃圾残液“应收尽收”,形成垃圾残液“分散收集、集中处理”的布局,或按“残液随车、全部入箱”的模式运送至末端处置设施。垃圾残液必须处理达标后方可纳管排放,并执行相应设施的排放标准。
2、规范小压站废水处理
小压站作业产生的废水视作居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排放,严禁排入城
家庭装修垃圾清运企业
规范废水处理
1、规范垃圾残液收集处置
各区应结合实际,合理设置垃圾残液集中或流动收集点,做到垃圾残液“应收尽收”,形成垃圾残液“分散收集、集中处理”的布局,或按“残液随车、全部入箱”的模式运送至末端处置设施。垃圾残液必须处理达标后方可纳管排放,并执行相应设施的排放标准。
2、规范小压站废水处理
小压站作业产生的废水视作居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排放,严禁排入城镇雨水管网。严禁将小压站作业范围外的废水运送至小压站进行排放。
规范垃圾转运站废水处理
垃圾转运站应规范建设、手续(如土地产权证、环评手续、排污许可等),难以补全手续的应按照需求重新规划选址建设转运站。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日转运规模150吨及以上的垃圾转运站须办理排污许可证,规模以下的须填报排污登记表。垃圾转运站产生的冲洗废水应经处理达标后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排放并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严禁排入城镇雨水管网。产生的垃圾残液,自身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应收集处理达标后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排放,并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自身无相应处理能力的,应集中收集并外运至有处理能力的焚烧厂、填埋场等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标后方可纳管排放,并执行相应设施的排放标准。垃圾转运站应按照转运设计能力规范运行,防止因超负荷运行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各区应严格落实工作要求,禁止垃圾残液及冲洗水违规排放,明确垃圾残液及各类冲洗废水应急收集、处置架构和渠道,进一步开展自查自纠,就生活垃圾清运作业过程中的垃圾残液、各类冲洗废水收集处置等进行排摸,登记造册。发现违规情况,要立即整改、严肃查处,同时严肃追究相关管理人责任,确保辖区内杜绝此类问题。
在排摸的基础上,各区要因地制宜制定湿垃圾车辆更新配置计划和垃圾残液集中收集处置和冲洗水规范排放方案,明确整改时间节点,责任分工以及整改清单。

到了1988年国庆前,黄浦区针对区内原有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实行集中在一个室内建筑垃圾中转站进行倾弃、清运,浦西区域原有的上百个堆放点全部撤除。至1990年,黄浦区环卫局在南苏州路334号建造了上海座全封闭式的建筑垃圾中转站,站内装有喷雾除尘设备,可堆放垃圾1200吨,日转运量320吨。同时其他区环卫管理部门也开始对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进行了撤并,并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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