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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是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肇事司机朱某、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裁判】认为,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
报废车单位个人销除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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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是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肇事司机朱某、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裁判】认为,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

案例二:借车给没有的朋友开,发生事故,车主要赔吗 【案情概要】2016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在西双湖北提,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在本院向被告郑某甲送达应诉材料过程中,经调查核实,郑某甲驾驶报废平板大货车系其父亲郑某丙向储某所借(被告郑某丙、郑某甲家也有一辆报废的平板大货车,因车辆正在修理,故向储某借用),后郑某乙需用平板车运送挖掘机,故打电话找郑某丙要回平板货车,在郑某甲将大货车送还给郑某乙的途中撞上了原告郑某丁,故本院依法追加郑某乙、储某、郑某丙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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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要承担连带责任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车主必须到相关部门登记车辆报废记录,同时不能驾驶报废车上路等等,否则以处罚形式作为警告。然而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交易仍然存在。
一些车主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会将已经达到报废程度的车辆转卖给二手车商,而不走正常的车辆报废途径。一些二手车商收购报废车以后,或将车辆简单维修后再次出售,或将报废车拆解,用几辆报废车的零件拼装成一辆整车出售。这种“二手车”一般售卖价格很低,所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人为了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往往会弃车逃逸,致使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很难查找,导致事故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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