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基本术语:1.水雾系统Water-spray-projecter-system,由水雾喷头、管路、控制装置等组成的灭火系统。2.蒸气喷射系统Steam-projection,由蒸气源、喷头、管路系统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的灭火系统。3.泡沫灭火系统Foam-extinguishing-system,由水源、水泵、泡沫液供应源、空气泡沫比例混合器、管路和泡沫产生器组成的灭火系统。
火探管气体灭火系统
消防基本术语:1.水雾系统Water-spray-projecter-system,由水雾喷头、管路、控制装置等组成的灭火系统。2.蒸气喷射系统Steam-projection,由蒸气源、喷头、管路系统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的灭火系统。3.泡沫灭火系统Foam-extinguishing-system,由水源、水泵、泡沫液供应源、空气泡沫比例混合器、管路和泡沫产生器组成的灭火系统。
3.3辅助生产设施(不包括污水处理场)的消防用水量可按301计算,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2h.3.4可燃液体储罐区消防用水量的确定:3.4.1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至大罐组计算,其水量应为配制泡沫用水及着火罐和邻近罐的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3.4.2配制泡沫用水量的确定,详见泡沫混合液用量、泡沫液储量的计算规定。
3.2.2.石化装置用水量计算:1)石化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类别、危险物品贮存量,尤其危险设备所在位置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2)工艺装置区的消防水量应包括己确认的固定水喷淋(水喷雾)系统至大一处用水量,参加灭火的高压消防水炮、移动式喷水器用水量,以及配制泡沫混合液所需水量。a)固定水喷淋(水喷雾)的消防水量应根据生产装置需要保护的设备表面积及其对应的喷淋强度等条件计算确定。b)工艺装置内距地面高度为20m至40m之间的甲类设备,宜在设备两侧设置消防水炮。其消防水量可按3至4个水炮同时使用的水量考虑。c)移动喷水器的消防水量可按3至4枝喷水器同时使用的水量考虑。
室内消火栓喷水器充实水柱为什么随建筑物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充实水柱是指从喷水器喷嘴起到喷水器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为380mm园孔处的射流长度。“规范”对充实水柱长度的要求:13m、10m、7m(上海仅13m、10m两种)。充实水柱的主要作用为:(1)保证射流强度,提高灭火效果(充实水柱以外的水流呈散流状态,灭火效果不明显)。(2)保证灭火人员的安全距离,减少幅射热的伤害。(3)防止射流导电。在火场难以切断电源情况下,消防人员在充实水柱为10m以外的范围基本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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