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能否将物业服务进行整体外包的问题关于物业公司能否将物业服务进行整体外包的问题,《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有明确答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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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能否将物业服务进行整体外包的问题
关于物业公司能否将物业服务进行整体外包的问题,《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有明确答复: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的部门吊销。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推进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融合发展
推进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融合发展事关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事关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实开展好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融合发展工作。要突出压实责任,落实好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小区业主责任;要突出问题导向,对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深入查找物业管理和社区治理工作中的问题困难,寻求解决问题、难题的办法措施;要突出融合发展,加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对业主、小区物业的指导和管理,整合多方力量,形成良性互动;要突出工作特色,有效运用网格化服务管理,通过一元多格,推进社区扁平化管理,真正推动物业服务企业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打通联系服务群众“一百米”。

恶意拖欠物业费、维修资金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业主组建及换届改选、日常运行、物业矛盾纠纷调处、业务培训等工作。业主大会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约定,授权业主行使一定额度内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支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决策。业主要督促业主遵守法律法规、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决议,对业主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劝阻,指导业主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引导业主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对多次催交仍拖欠物业费、维修资金的业主,可根据管理规约规定的相应措施进行催交,并协助物业服务企业通过途径解决。探索将恶意拖欠物业费、维修资金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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