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关系不同。劳务外包,发包单位与劳务外包单位签署的是业务类型合同,这种合作关系适合《合同法》进行解释,出现劳动纠纷后,与发包单位无关。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署的是劳务派遣合同,这种合作关系适合《劳动法》进行解释,出现劳动纠纷后,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与劳务派遣单位共同承担。二、用工主体不同。劳务外包,劳动者与外包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其实质用工主体
天津劳务外包公司
一、合作关系不同。
劳务外包,发包单位与劳务外包单位签署的是业务类型合同,这种合作关系适合《合同法》进行解释,出现劳动纠纷后,与发包单位无关。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署的是劳务派遣合同,这种合作关系适合《劳动法》进行解释,出现劳动纠纷后,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与劳务派遣单位共同承担。
二、用工主体不同。
劳务外包,劳动者与外包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其实质用工主体就是劳务外包单位。而劳务派遣制,劳动者虽然也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实质用工主体单位是用工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劳务派遣的试用期问题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关于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因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外包对企业的优势
1.减少企业在财力、人力上的投入,增加运作的回报率;
2.企业集中精力专注于技术、业务和附加值高的业务;
3.降低季节性、突发性生产招用人员的风险;
4.减少劳动争议所带来的麻烦;
5.避免机构臃肿现象导致的运转不灵的结果。
劳务外包后能方便快捷地解决以下问题:
1.员工的录用及调档;
2.社会保险金的转移;
3.避免因各类办事机构和政策复杂多变,让公司遭受法律麻烦和经济损失;
4.企业迅速发展,在各地设置分部,总部的人事经理往往鞭长莫及,外包后可以为企业提供全方面的服务,帮衬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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