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破碎过程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破碎过程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487.13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HJ/T 181 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报废机动车:指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或者经检验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电动车和各种工程车辆;以及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汽车压件。
拆解:将报废机动车中不同类型的部件逐一拆除使之分离出来的过程。
破碎:将报废机动车拆解后剩下的部件破坏成碎片,以利于利用和处置的过程。
热分解热分解就是用高温加热废旧轮胎,促使其分解成油、可燃气体、碳粉。热分解所得的油及商业燃油特性相近,可用于直接燃烧或及石抽提取的燃油混合后使用,也可以用作橡胶加工软化剂;所得的可燃气体主要由氢和等组成,可作燃料使用,也可以就地燃烧供热分解过程的需要;所得的碳粉可代替炭黑使用,或经处理后制成特种吸附剂。这种吸附剂对水中污物,尤其是等有毒金属有极强的滤清作用。
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制定了报废汽车回收办法,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现在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虽然不能进行买卖,但是还可以继续使用,只要验车合格,就还可以上路,但是,到了一定年限之后,仍然要走报废程序。报废汽车的回收和再生利用成为回收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节约原生资源,实现环境保护、保证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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