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性文件,都明确指出: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时,要对当事方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特别强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从1992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开始一直使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这一概念[2],并且在其第5条规定公an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
交通事故打官司费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性文件,都明确指出: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时,要对当事方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特别强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从1992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开始一直使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这一概念[2],并且在其第5条规定公an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在第7条规定:“公an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zhang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zhang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对逃逸、故意破坏、伪早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推定其承担全部责任;还特别指出省级公an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规则。这一条为各个地方公an机关设置本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体规则提供了法律依据,规范了实务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准确性。按照与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直接相关联的法律规定,可以进一步看出公an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本质在于确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就重点在于其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责任。
事故认定中的违fa行为与过错
违fa行为与过错是两个不同概念,划分与界定的标准不一样。
违fa与合法相对应,区分的界限标准是法律的规定。交通安全违fa行为的界定依据就是看当事人的交通行为是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各个省市、部委依据立法权限制定的实施细则。其行为要求标准与等级严格高于社会道德与公序良俗等社会一般行为规范。当然也有观点认为违背公序良俗等不道德行为,属于广义上的实质违fa行为。但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判断标准的可检验性与严肃性的角度而言,不应将违fa行为的界定扩大化。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实际上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当事人责任认定,一个是法院等审判机关围绕事故损害做出的赔偿责任认定。作为当事人,可能更关心事故赔偿责任认定的问题,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其自身利益。但是,公an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不重要,因为该文书必定是法院重点审查与参照的证据性材料,也是确定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
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围绕事故定责的实践相当丰富,其相关的理论研究却比较薄弱,不如民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围绕赔偿责任理论的各要素分别做出了详尽且多样化的探讨。下一步可以借鉴其相关成果,围绕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过错”、“注意义务”、“因果关系”等开展深入研究,以丰富公an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理论,夯实其基础,以达成其有效指导实际工作的目的。
(作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