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的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学校应当设立并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意见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或意见建议。
第十条 集中用餐的学校应当安排相关负责人陪餐,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家长申请,有计划地选择家长代表陪餐。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和陪餐人员应当与学生同食堂购餐。
第十一条 新建、
食堂承包经营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的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学校应当设立并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意见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或意见建议。
第十条 集中用餐的学校应当安排相关负责人陪餐,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家长申请,有计划地选择家长代表陪餐。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和陪餐人员应当与学生同食堂购餐。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食堂,建设单位应当提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选址、流程布局和功能分区等进行指导。
因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一些校外供餐单位、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的食堂,容易放松食品安全管理。“在监管中,发现了因为主体责任不落实,疏于食品安全管理而引发食源性疾病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说,为有效有力防范此类安全风险,意见要求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为推动中小学生、幼儿养成健康饮食习惯,通过正餐摄入营养所需,防止片面依赖零食,意见要求,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整治校园周边无证无照经营食品校园周边无证无照经营食品一直是学生家长们的揪心事、烦心事。这位负责人说,为解决这些问题,意见明确规定,对学校周边用房有管理权限的学校,不得将周边用房租借给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单位。校外供餐单位、承包或者委托经营请联系我司,我司是正规的食堂管理公司。
强调了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有关人员培训的考核要求
一是要采取预先划定考试范围并统一发放试卷等形式,定期开展行政有关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及法律知识考试,考试采用集中考试、闭卷作答的方式,并通过现场监考、考核、抽査等方式对考试情况进行监督检査。二是有关人员的培训考试成缋将记人行政有关人员培训档案,作为行政有关人员年度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对有关培训考试不及格的行政有关人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将注销相关有关人员的行政证件,并调离相关岗位。三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对食品安全监督有关人员不良行为的举报权利。按照本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有关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不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这一规定,突出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理念。在强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良行为依法打击的同时,我们还要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有关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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