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对逃逸、故意破坏、伪早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推定其承担全部责任;还特别指出省级公an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规则。这一条为各个地方公an机关设置本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体规则提供了法律依据,规范了实务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准确性。按照与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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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对逃逸、故意破坏、伪早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推定其承担全部责任;还特别指出省级公an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规则。这一条为各个地方公an机关设置本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体规则提供了法律依据,规范了实务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准确性。按照与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直接相关联的法律规定,可以进一步看出公an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本质在于确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就重点在于其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责任。
逃逸类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先推定其承担全部责任,在事故现场勘查与调查的基础上发现相对方也有过错的,减轻其责任。但如果发现逃逸方有故意破坏、毁灭证据的,依照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毁灭证据类事故,直接确定毁灭方的全部责任。因为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清,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如涉闲酒驾的驾驶员离开现场或在现场再次饮酒的,均属于毁灭证据行为。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如"碰瓷”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确定相对方无责任。
对交通事实无法查清的事故,只能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说明到事故处理时间节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资料及损失情况,不定当事方责任。另外,对意外类事故,双方均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实际上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当事人责任认定,一个是法院等审判机关围绕事故损害做出的赔偿责任认定。作为当事人,可能更关心事故赔偿责任认定的问题,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其自身利益。但是,公an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不重要,因为该文书必定是法院重点审查与参照的证据性材料,也是确定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
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围绕事故定责的实践相当丰富,其相关的理论研究却比较薄弱,不如民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围绕赔偿责任理论的各要素分别做出了详尽且多样化的探讨。下一步可以借鉴其相关成果,围绕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过错”、“注意义务”、“因果关系”等开展深入研究,以丰富公an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理论,夯实其基础,以达成其有效指导实际工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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