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制度。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设置,是为了纠正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错误决定,维护专利权授予的公正性。在实践中,专利无效程序多被专利权的竞争对手,用来反击专利侵权指控。发生专利侵权时,被告往往转向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对专利侵权指控釜底抽薪。
只有在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行政决定放弃救济权利或救济权利用尽时,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才具有不可争力,此时专利权有效与否才能处于终局性的确定状态。因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之生效时点应为不可争力的产生时点,不能以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执行力且复议和期间不停止执行,就认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亦是一经作出即生效。
《专利法》第二十条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的规定执行。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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