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an机关交通事故认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本质应当定性为证据性的确认行为。公an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体系是民事侵权认定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两者为属种关系,不可以完全等同。
公an机关适用相关法律规则认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注意一些具体事项:两种规则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因果关系的确认原则、违fa行为与过错以及特殊情形的认定规则。
公an机关已经从事故处理的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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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an机关交通事故认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本质应当定性为证据性的确认行为。公an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体系是民事侵权认定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两者为属种关系,不可以完全等同。
公an机关适用相关法律规则认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注意一些具体事项:两种规则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因果关系的确认原则、违fa行为与过错以及特殊情形的认定规则。
公an机关已经从事故处理的每一个环节都作出了程序性规定,要求当事民jing严格认真履职、集体研究、客观公正的划分责任,并且设置了交通事故认定复核、违规处理等救济性制度,足以保证事故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尽管如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毕竟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认定过程中必须有其法律依据,而且这些依据应当成体系,不可以孤立地应用。这就需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体系进行梳理,明确其渊源关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从交通事故处理的角度,重点明确了交通安全违fa行为类别及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确定原则,如第91条则规定:“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92条则对逃逸交通事故做出了认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04号令)则专门用一章描述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的问题,其中第60条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与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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