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意义上的交通事故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由此引起的相关当事人侵权与赔偿责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更具体一点讲是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当将这一概念应用到公an机关交通管理领域时,其含义更为广泛。从大的方面讲分为交通事故行政责任、交通事故刑事责任、交通事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了道路交通an全管理法规,引发了事故,因其行为的违fa性,按照道路交通an全违fa查处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
一般意义上的交通事故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由此引起的相关当事人侵权与赔偿责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更具体一点讲是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当将这一概念应用到公an机关交通管理领域时,其含义更为广泛。从大的方面讲分为交通事故行政责任、交通事故刑事责任、交通事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了道路交通an全管理法规,引发了事故,因其行为的违fa性,按照道路交通an全违fa查处程序规定及相关法规应当受到的各种行政性处罚;
刑事责任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其肇事行为及其后果的严重性,需要受到刑fa的约束与处理,常见的有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等;
民事责任则是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对其他方产生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渊源、内涵与本质
如前所述,常规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责任主要是指因交通事故的发生引起的侵权赔偿责任和刑罚意义上的刑事责任,尤其指的是前者。但公an机关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者,其所关心的是事故本身,即事故的形成过程与原因,包括何人、何时、何地、何种条件下如何发生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确认道路交通事故的存在以及当事各方在事故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原因力大小。由此形成一个完整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形的说明书,为后续的各种相关工作(如调解与赔偿、行政和刑事处罚等)奠定基础,做好衔接。
交通事故的认定过程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交通关注的是整个事故处理过程的合法性、客观性,但当事人关注的焦点在于其在事故形成过程中的责任有无与大小。因为这种责任的划分直接与他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相关联。因此围绕交通对事故所形成的认定书是否具有可诉性、可复议性一直争议较多,其目的还是在于保护事故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防范交通在认定中的错误。
公an机关已经从事故处理的每一个环节都作出了程序性规定,要求当事民jing严格认真履职、集体研究、客观公正的划分责任,并且设置了交通事故认定复核、违规处理等救济性制度,足以保证事故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尽管如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毕竟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认定过程中必须有其法律依据,而且这些依据应当成体系,不可以孤立地应用。这就需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体系进行梳理,明确其渊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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