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垃圾转运站废水处理
垃圾转运站应规范建设、手续(如土地产权证、环评手续、排污许可等),难以补全手续的应按照需求重新规划选址建设转运站。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日转运规模150吨及以上的垃圾转运站须办理排污许可证,规模以下的须填报排污登记表。垃圾转运站产生的冲洗废水应经处理达标后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排放并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严
垃圾清运服务费用
规范垃圾转运站废水处理
垃圾转运站应规范建设、手续(如土地产权证、环评手续、排污许可等),难以补全手续的应按照需求重新规划选址建设转运站。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日转运规模150吨及以上的垃圾转运站须办理排污许可证,规模以下的须填报排污登记表。垃圾转运站产生的冲洗废水应经处理达标后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排放并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严禁排入城镇雨水管网。产生的垃圾残液,自身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应收集处理达标后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排放,并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自身无相应处理能力的,应集中收集并外运至有处理能力的焚烧厂、填埋场等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标后方可纳管排放,并执行相应设施的排放标准。垃圾转运站应按照转运设计能力规范运行,防止因超负荷运行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垃圾清运、转运企业应建立车辆倾覆、集装箱破损(倾覆)等意外情况导致的残液泄漏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范意识,一旦发生意外,及时处理。垃圾转运站应按照转运设计能力规范运行,防止因超负荷运行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并执行相应设施的排放标准,应集中收集并外运至有处理能力的焚烧厂、填埋场等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标后方可纳管排放。

建立检测机制。各区应每月对辖区内各类环卫设施废水排放情况进行水质检测,发现超标排放的应督促立即整改,市级层面不定期进行抽样检测,对多次发现问题的区进行行业通报。
发动社会监督。鼓励市民参与规范清运监督,可通过设立有奖举报、建立意见箱、公布投诉电话、微信公众号等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推进智慧监管。整合现有清运车辆监控系统,合理增加摄像头、放水口传感器、称重系统等监控装备,充分运用“大数据、大平台、大智慧”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将监管内容纳入“一网统管”平台,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清运全过程监管。

“我们力争通过一年左右的专项治理,做到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到位、管理责任主体履责到位、收集运输作业衔接到位、居民自主参与行为到位‘四个到位’,实现‘垃圾清运不及时’问题市民投诉量同比下降。”王威表示,与此同时,我们还将继续推进垃圾分类小区、片区建设,通过带头作用,在北京经开区营造一个垃圾分类人人皆知、全民参与的氛围,从而从根本上改善辖区环境卫生质量,为宜业宜居绿色新城奉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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