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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律师事务所服务放心可靠「北鼎律师事务所」

1)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而不是行为。 2)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3)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
劳动法律律师事务所

1)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而不是行为。

2)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3)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就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行为及事件。



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分别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1、是指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雇主与雇员。

  工会是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主体。

  2、劳动者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要求:劳动者在实习期的薪水不可小于企业同样职位低端薪水或是劳动合同承诺薪水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可小于用人单位所在城市的低标准工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或是不按照规定签署劳动合同,会有哪些不良影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要求: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视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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