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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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触犯法律,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对其教育,改良。
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它由特殊的逻辑构成。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每一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其中行为模式一般有三种情况:
①、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②、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③、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
宪行政后民事的处理方式。即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案件牵涉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后,法官行使释明权,告知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民事案件中止审理。
其理论依据是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按照行政通说,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被推定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公定力就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即对任何人都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除非通过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否定其效力。理由是民事争议的事实是行政争议的基础事实,只有查清民事案件的事实,才能对行政案件的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故应当先民事后行政。

用生活经验代替法律逻辑
生活和打官司完全是两码事,生活是相对自由的,充满各种人情往来。但打官司就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之下的各种规则和程序,有时规则和程序的错误会导致己方主张的一切不被认可,官司一败涂地。
同时,法律的逻辑严谨而严肃,法庭上的表述要直接而准确,用证据说话,不能像日常生活中一样随意随性,放着现成的证据不用,通篇都是想当然,这样是非常容易败诉的。
有些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后,到处咨询律师,而且这种咨询往往是免费的。他们咨询了众多律师,自以为这样就掌握了诉讼的技巧,其实不然。
打官司作为一个复杂而精密的整体流程,真正成熟的律师不会也无法将其中要点全部宣之于口,娴熟诉讼的技术永远只会在他的实际行动中而不是口头。
把希望寄托在关系上
有些人所谓的“关系”,遇到纠纷不讲法律、不看证据,一味寻求“关系”帮助。实际上所谓的关系并不能实际改变打官司双方的优劣势地位,只是个顺水人情。
当你拿不出任何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官司被动到要输的境地时,关系救不了你。真正能够帮助你取证、制定诉讼策略的是律师,帮你把手中的“理”化成实际利益的是律师,依据双方提供的事实给出公正裁决的人是法官,“关系”在这其中无法做出实质性影响。
更有甚者,在家人被后不积极寻求人士的帮助,反而相信一些“凭关系捞人”的说法,不仅耽误了律师介入的佳时机,还可能承担被钱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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