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保管1.劳动防护用品实行专门储存、专人保管。2.保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劳动防护用品说明书,按说明书要求进行储存和管理,防止劳动防护用品过期或变质。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在储存过程中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放4.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651)和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
劳保用品
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保管1.劳动防护用品实行专门储存、专人保管。2.保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劳动防护用品说明书,按说明书要求进行储存和管理,防止劳动防护用品过期或变质。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在储存过程中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放4.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651)和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严格按标准发放。5.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审批,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6.各单位设专人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和发放,并建立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7.每月15日是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日,各单位按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填写《劳动保护用品人员发放统计表》,到公司人力资部办理领取手续。8.公司安全部门做好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监督,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
使用1.公司及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员工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教育培训,并监督检查员工正确配戴和使用。2公司把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用途、正确配戴和使用等做为对新员工及每年全员培训的重要内容进行培训、学习和考核。3.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维护和保养工作。4公司定期、不定期对员工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除进行教育外,按“三违”论处,进行罚款。5.凡属个人保管不当,丢失和损坏劳动防护用品者,一律折价赔偿。更换与报废6.劳动防护用品由于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由单位出具证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更换手续。7.对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或领取,必须以旧换新,对于过期、损坏等报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消毁,严防流失。2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劳保用品
劳保用品,属于历史遗留词汇,延伸到现在属于比较超用的产品。劳动防护用品,顾名思义,即劳动保护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劳防用品即劳动保护用品,是工作作业时穿戴、使用的工具、物品、设备等。例如电焊时戴的焊工手套、面罩、鞋套等物品。主要作用是用来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免受工作环境中、工作对象作业时产生的有毒有害物的伤害。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三章经营
第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十一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证书。
经营的申报和审批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
(三)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
(四)经销人员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五)具备切实可行的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伪劣或不合格产品。
第十四条 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许可证由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
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尚没有的产品可按我国认可的标准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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