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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1] 劳动合同用工是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企业只需根据工作标准、工作时限、工作任务与派遣机构谈判总体费用,具体每位员工的工资和福利等生产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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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1] 劳动合同用工是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企业只需根据工作标准、工作时限、工作任务与派遣机构谈判总体费用,具体每位员工的工资和福利等生产本以及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违约的处理等管理成本。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均由派遣机构来确定。其二,使企业用工制度更加灵活。企业可以根据生产需要随时增加或减少用工。

外包用工是指发包人将其特定的工程或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招用劳动者来完成所承包的项目。承包人从发包人处获得项目及承包费用,赚取利润并为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其与劳务派遣的区别如下:
1)法律关系不同,这是两者主要的区别。劳务派遣中,三方主体之间形成三个法律关系。劳动力的实际使用者是用工单位,雇佣者是劳务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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