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要求总承包单位根据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和维保协议,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和管理单位开展月度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包括塔吊的基础、垂直度、附墙架等稳定装置,金属结构的连接情况,焊缝、连接螺栓、开口销、卸料平台及安全防护门等是否符合要求;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保其有效,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收
河南塔吊机厂家
(7)要求总承包单位根据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和维保协议,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和管理单位开展月度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包括塔吊的基础、垂直度、附墙架等稳定装置,金属结构的连接情况,焊缝、连接螺栓、开口销、卸料平台及安全防护门等是否符合要求;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保其有效,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收集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并完善安全技术档案。
(8)当吊物荷载达到额定荷载的 90% 时,应先将吊物吊离地面200 mm~500 mm,随后检查机械状况、制动性能、物件绑扎情况等,确认无误后方可起吊。对于有晃动的物件,必须拴拉溜绳将其稳固。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宜为45°~60°,且不得<30°。吊索与吊物棱角之间应有防护措施,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不得起吊。钢丝绳严禁采用打结方式系结吊物。

(9)作业完毕后,应松开回转制动器,各部件应置于非工作状态,控制开关应置于零位,并应切断总电源。
(10)对于使用周期满一年的、停用6个月以上的塔吊,要求使用单位重新组织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要求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11)若塔吊处于闹市区、交通干线、学校、医院、居住小区、农贸市场等人员、车辆密集区域,以及周边有高压线等特殊环境,在安装、使用时必须要求使用单位采取周密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悬挂公示牌和警示标志。
(12)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教育、交底并开展演练。
(13)使用过程中,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向施工单位签发整改通知单;拒不整改或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由总监签发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十、应安装保护装置
在塔机使用过程中,由于电气或机械原因可能会造成接触器粘连、涡流制动励磁电址缺失等,从而让起升机构运行,直接威胁到人身和设备安全,如果安装有保护装置,一旦出现,制动装置自动上闸,提高塔机安全性能。
做好塔机安全使用管理,需要产权到位、使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基础上,相互监督管理,使塔机在安全的环境和氛围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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