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等土葬用品。第五章 罚则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所得,可以并处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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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等土葬用品。第五章 罚则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所得,可以并处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由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所得,可以并处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建造坟墓的,由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整个土葬时期,实行土葬主要是为了防止死者被野兽吃掉,同时也是为了使死者的得到的安息和葬地。人之所热衷土葬,一方面是人们对土地十分依赖和留 恋,此外人们还认为土地埋葬先人的形式是为死者提供了另外一个活动的空间。新成立以后,我国开始逐渐推行“火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质文化的生活不断丰富,人们逐步从满足基本生活要求提升到满足精神需求的层面。殡葬行业也从满足人们基本的处置的需求,逐步上升到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高度。

二、陵园墓位
一个墓位,从数千元到数万元、数十万数百万元,乃至更高,那是有长、宽、高的墓位。但是,丧家付钱购买到墓位后,并没有将墓位搬回家去,墓位仍然在我们的墓园之中。就是说,丧家购买到的仅是“法律意义上”的占有权,他们只是“象征性”的占有了墓位这一“产品”。所以,他们买到的仍然只是一类特殊的“精神产品”。
三、祭祀服务
清明祭祖时,陵园或商家给家属提供祭祀先人的各种方便,包括各类纸机冥品,或等部门祭祀黄帝陵、炎帝陵等,人们是在与虚拟中的相交往。因而,这类服务的精神性质更是显而易见的。在上述殡、葬、祭三类服务中,家属支付了费用,甚至是支付了巨资,接受服务完毕,他们并没有获得任何“有形”之物,他们所获得的,就是赖以与相交往的一类“精神”满足、一类“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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