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3.固定式消防冷却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9m^2。2)距着火罐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5m^2。3)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面积,应按全部表面积计算3.5.4.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应按罐区内至大一个储罐用水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储罐容积小于400m^3时,不应小于30,大于或等于40
气体消防灭火系统
3.5.3.固定式消防冷却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9m^2。2)距着火罐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5m^2。3)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面积,应按全部表面积计算3.5.4.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应按罐区内至大一个储罐用水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储罐容积小于400m^3时,不应小于30,大于或等于400m^3,小于1000m^3不应小于45。大于或等于1000m^3,不应小于80。2)当罐区内只有一个储罐时,计算用水量可减半。
水消防系统安全操作规程:其一条认真执行《散粮筒仓系统作业一般安全守则》。第二条应随时检查确认各仪表、水泵、管路、阀门等处于完好状态。第三条消防水池应保持规定的水量。第四条消防泵房的室内温度不4℃。第五条保持高压段水表指示压力不0.85MPa,低压段水表负压不准超过规定数值。3.一次灭火用水量计算规定:3.1.居住区及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按现行国级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3.2.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类别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小时。3.2.1.炼油装置用水量计算:联合装置:大型联合布置的炼油加工装置消防用水量按300计算。
喷头选用原则:(5)顶板为水平面的轻、中危I级场所中的居室、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标准覆盖面边墙型喷头(K=80,DN15)保护跨度:轻危险级3.6m,中危Ⅰ级3.0m。扩展覆盖面边墙型喷头(K=115,DN20)至大保护跨度:应按喷头工作压力下能够喷湿对面墙和邻近端墙距溅水盘1.2m高度以下的墙面确定。(6)公共娱乐场所、病房楼、老人院、福利院、少儿及残障人集体活动场所、地下商业及仓储用房应采用响应喷头。至大净空高度大于9m的仓库应采用响应早期抑制喷头(ESFR喷头K=200)。但严重危险级场所不应采用响应喷头。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计要点:(1)系统分类:高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较少);临时高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很少);稳高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化工等大型企业较多);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常规作法。供水压力不0.1MPa;“石化规”要求不0.15MPa)。(2)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高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在压力许可范围内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3)城镇及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依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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