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分区的划分应根据建筑物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以及建筑物耐火等级、建筑物规模、室内容纳人员和可燃物的数量、消防扑救能力和力量配置、人员疏散难易程度及建设投资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既要从限制火势蔓延,减少损失方面考虑,又要顾及到平时使用管理,以节约投资。具体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对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都有明确规定。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原则是:
1.分区的划分必须与使用功能的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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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区的划分应根据建筑物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以及建筑物耐火等级、建筑物规模、室内容纳人员和可燃物的数量、消防扑救能力和力量配置、人员疏散难易程度及建设投资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既要从限制火势蔓延,减少损失方面考虑,又要顾及到平时使用管理,以节约投资。具体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对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都有明确规定。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原则是:
1.分区的划分必须与使用功能的布置相统一;
2.分区应保证安全疏散的正常和优先;
3.分隔物应首先选用固定分隔物;4.越重要、越危险的区域防火分区面积越小;
5.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要求增加一倍;当局部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规模较大的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划分生产区、储存区(包括露天储存区)、生产辅助设施区、行政办公和生活福利区等。同一企,若有不同火灾危险的生产建筑,则应尽量将火灾危险性相同的或相近的建筑集中布置,以利采取防火防爆措施,便于安全管理。、的工厂、仓库的生产区、储存区内不得修建办公楼、宿舍等民用建筑。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称为防火间距。
为了防止建筑物发生火灾后,因热辐射等作用向相邻建筑物之间相互蔓延,并为消防扑救创造条件,各类建(构)筑物、堆场、贮罐、电力设施等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1. 高位消防水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需要,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水箱顶,其顶面与其上面的建筑物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
2.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进水管口的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小不应小于100mm,大不应大于150mm。
3. 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
4.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0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 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5. 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间距不应大于120m,市政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小于0.5m,并不应大于2.0m,市政消火栓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不宜小于5.0m。
6. 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外消火栓,且距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与近一排汽车的距离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7. 室内消火栓栓口离地面的高度为1.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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