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渊源、内涵与本质
如前所述,常规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责任主要是指因交通事故的发生引起的侵权赔偿责任和刑罚意义上的刑事责任,尤其指的是前者。但公an机关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者,其所关心的是事故本身,即事故的形成过程与原因,包括何人、何时、何地、何种条件下如何发生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确认道路交通事故的存在以及当事各方在事故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原因力大小。由此形成一个完整的道
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渊源、内涵与本质
如前所述,常规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责任主要是指因交通事故的发生引起的侵权赔偿责任和刑罚意义上的刑事责任,尤其指的是前者。但公an机关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者,其所关心的是事故本身,即事故的形成过程与原因,包括何人、何时、何地、何种条件下如何发生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确认道路交通事故的存在以及当事各方在事故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原因力大小。由此形成一个完整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形的说明书,为后续的各种相关工作(如调解与赔偿、行政和刑事处罚等)奠定基础,做好衔接。
交通事故的认定过程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交通关注的是整个事故处理过程的合法性、客观性,但当事人关注的焦点在于其在事故形成过程中的责任有无与大小。因为这种责任的划分直接与他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相关联。因此围绕交通对事故所形成的认定书是否具有可诉性、可复议性一直争议较多,其目的还是在于保护事故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防范交通在认定中的错误。
逃逸类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先推定其承担全部责任,在事故现场勘查与调查的基础上发现相对方也有过错的,减轻其责任。但如果发现逃逸方有故意破坏、毁灭证据的,依照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毁灭证据类事故,直接确定毁灭方的全部责任。因为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清,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如涉闲酒驾的驾驶员离开现场或在现场再次饮酒的,均属于毁灭证据行为。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如"碰瓷”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确定相对方无责任。
对交通事实无法查清的事故,只能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说明到事故处理时间节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资料及损失情况,不定当事方责任。另外,对意外类事故,双方均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实际上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当事人责任认定,一个是法院等审判机关围绕事故损害做出的赔偿责任认定。作为当事人,可能更关心事故赔偿责任认定的问题,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其自身利益。但是,公an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不重要,因为该文书必定是法院重点审查与参照的证据性材料,也是确定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
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围绕事故定责的实践相当丰富,其相关的理论研究却比较薄弱,不如民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围绕赔偿责任理论的各要素分别做出了详尽且多样化的探讨。下一步可以借鉴其相关成果,围绕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过错”、“注意义务”、“因果关系”等开展深入研究,以丰富公an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理论,夯实其基础,以达成其有效指导实际工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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