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说,劳务外包下,发包方买的是“劳务”,而劳务派遣下,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的后果不同。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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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说,劳务外包下,发包方买的是“劳务”,而劳务派遣下,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的后果不同。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务中介机构只能提供劳务中介服务,而劳务输出机构既可以从事劳务输出服务,也可以提供劳务中介服务。
二、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关系不同
劳务中介机构在用人单位、劳务输出机构和劳动者之间起着居间沟通介绍的作用,由用人单位或劳务输出机构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劳务输出机构在进行劳务输出时,以自己名义招用劳动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将劳动者输入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务关系。
用工主体不同。劳务外包,劳动者与外包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其实质用工主体就是劳务外包单位。而劳务派遣制,劳动者虽然也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实质用工主体单位是用工单位。用工范围与数量不同。劳务外包,是为了完成一些相对立的业务的,使用多少劳动者,每个劳动者做什么,发包单位是不能干涉的,他们只能就业务完成的质量与结果等情况向外包单位提出要求。而劳务派遣制,是为了完成某一范围工作量的,使用多少劳动者,每个劳动者做什么,怎样做都是由用工单位安排与指令的,劳动者按照用工单位指令进行完成,其结果也是由用工单位自己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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