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劳动强度限制】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经期劳动强度限制】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孕期劳动强度限制】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
劳动法律律师事务所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劳动强度限制】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经期劳动强度限制】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孕期劳动强度限制】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每一种具体的劳动关系之所以成为劳动法律关系,正是因为有规定和调整这种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存在。如果没有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就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分别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1、是指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雇主与雇员。
工会是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主体。
2、劳动者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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