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第五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5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1992年正式成立了上海市渣土管理处。该《条例》从原则规定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要求,这也标志着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开始进入法制化轨道,也标志着有着几十年临时堆放历史的建筑垃圾,要跟紧时代的步伐,作出改变。
垃圾分类,看起来是一件小事,实则是一件大事。在这件事情中,没有旁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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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第五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5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1992年正式成立了上海市渣土管理处。该《条例》从原则规定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要求,这也标志着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开始进入法制化轨道,也标志着有着几十年临时堆放历史的建筑垃圾,要跟紧时代的步伐,作出改变。

垃圾分类,看起来是一件小事,实则是一件大事。在这件事情中,没有旁观者,大家都是参与者。只有大家共携手、齐参与,循序渐进,持之以恒,把垃圾分类的理念灌输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让每个人真切感受到垃圾分类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才能共同把垃圾分类工作做好,将新风尚变成新习惯。同时按照车辆外观标识管理要求做好标识工作,街上跑的垃圾收运车辆装运的是什么垃圾,市民朋友看一眼车辆标识就一清二楚了,也可以在车辆装运时进行实时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按照渣土消纳许可确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渣土消纳场所。实施建筑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置的,应当采用符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要求的设备或者方式。建设单位应当将实际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及时告知渣土消纳场所。渣土消纳场所发现与实际接收的数量不符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

区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队伍,或者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委托具备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农村地区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或者集中处理。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在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采用填坑造地等方式处理。第五十条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机制。产生生活垃圾的区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区应当根据跨区域处理的生活垃圾量,交纳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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