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2.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3.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40m。
4.取水口(井)与液化l石油l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40m。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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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
消防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2.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3.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40m。
4.取水口(井)与液化l石油l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40m。
高位
消防池的蕞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位消防池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本规范相关的规定。
2.高位消防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符合本规范第4.3.10条的规定。
3.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池供水的给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4.当高层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池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池储存室内消防用水量确有困难,但火灾时补水可靠,其总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室内消防用水量的50%。
5.高层民用建筑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池总有效容积大于200m3时,宜设置蓄水有效容积相等且可独立使用的两格;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独立的两座。每格或座应有一条独立的出水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6.高位消防池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甲l级防火门;且消防池及其支承框架与建筑构件应连接牢固。
消防水池的规范
消防水池的规范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2、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3、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对于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不应超过96h;
4、容量大于10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物(水泵房除外)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如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为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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