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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雷减灾工作第二条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领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
天津防雷装置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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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作者:天津市防雷技术中心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雷减灾工作
第二条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领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1次,对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1次。
第四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雷减灾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1次,对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1次。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第二十一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同时,还进一步针对全公司防雷检测市场的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分析,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各机构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力争今年将公司服务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平。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

雷电风险评估相关法律法规
雷电风险评估相关法律法规
《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候可行性论证。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 八 条: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将报告进行编号(报告的编号工作也可以在报告的签发之前进行)、分类、存档。
《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 二 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在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论证中,应当把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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