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治理数据拥有者
经个人同意后直接获得数据的结构为数据的拥有者,数据拥有者在用户知晓数据用途并得到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做特定用途的数据处理。
数据的拥有者具有数据的使用权,更重要的是具有保护数据信息的职责,应保证数据不被泄露、不被用作其他用途、应接受合规性审核。
数据的拥有者需要设定数据安全的责任者、监督企业数据应用。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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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治理数据拥有者
经个人同意后直接获得数据的结构为数据的拥有者,数据拥有者在用户知晓数据用途并得到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做特定用途的数据处理。
数据的拥有者具有数据的使用权,更重要的是具有保护数据信息的职责,应保证数据不被泄露、不被用作其他用途、应接受合规性审核。
数据的拥有者需要设定数据安全的责任者、监督企业数据应用。
自己治理互联网+政务服务
自2018年,陆续发布了多项文件,要求各级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建设,实现“一网通办”,让群众只在一个平台登陆一次,就可以办理所有部门的业务,做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群众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对于信息安全防护做出了全新举措。
《信息安全技术 政务信息共享 数据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中,明确指出在共享数据准备阶段、交换阶段以及共享数据的使用阶段保障共享交换服务持续、稳定运行需采用的技术手段。
数据治理
GDPR对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网络安全法》以及我国各行业法规规定了数据的存储、处理、访问等必须在境内进行,这与GDPR的监管要求存在冲突,GDPR赋予了欧盟各监管机构调查数据的权利,欧盟以外的企业为欧盟境内的数据主体提供服务或监控其行为,则纳入GDPR的长臂管辖范围。受限于与欧盟间不同的政策法规以及相关标准限制,GDPR的出现无疑给我国的和企业抛出了一道难题,是修改自己的合规要求同GDPR保持一致,还是舍弃庞大的欧盟市场?相对于GDPR更为明确的惩处力度,相信会有企业选择遵守GDPR,从而漠视的法律法规,因此GDPR的出现无疑会削弱我国法律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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