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省级安全生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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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但不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管理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库(以下简称库),并根据需要聘请库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工作制度、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等;

是否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主要负责人或其的负责人是否组织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是否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是否形成书面报告备查;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情况;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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