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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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本级人民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设计依据;建设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并对防控性能进行分析;
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是否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是否采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与建议,如未采纳是否进行充分论证说明;是否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并对防控性能进行分析,是否明确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是否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和投资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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