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措施】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倡导和鼓励】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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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措施】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倡导和鼓励】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工作者。
【参加和组织工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参与民主管理或协商】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da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劳动工作管理部门】guo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quan国劳动工作。
劳动法特点
①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②它具有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③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和实质,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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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每一种具体的劳动关系之所以成为劳动法律关系,正是因为有规定和调整这种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存在。如果没有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就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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