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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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规定的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模式,与传统的用工方式有明显的区别。劳务派遣特点就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表现为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有劳动关系但无用工关系,与用工单位有用工关系但无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为民事法律关系,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为民事合同,则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务派遣协议,无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联系与区别:形成的法关系不同。劳务外包中,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外包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不构成任何直接法关系。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力租赁合同关系,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构成用工管理合同关系。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联系与区别:对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在劳务外包中,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不进行直接管理,由外包单位安排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由用工单位管理,劳动者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

尽管业务外包这种经营形式至今仍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但其本质是把自己做不了、做不好或别人做得更好、更的事交由别人去做,准确一点讲,业务外包是一种管理策略,它是某一公司(称为发包方),通过与外部其他企业(称承包方)签订契约,将一些传统上由公司内部人员负责的业务或机能外包给业、的服务提供商的经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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