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先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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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先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用人单位解除学历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支持,但求职者出于对就业的担忧或者认为此类信息与工作内容无关,而选择隐瞒疾病、婚姻史等信息的现象较为常见,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工作内容和岗位属性具体分析隐瞒行为是否具有欺诈性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都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要求,促进建立合法、诚信、和谐的劳动关系,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案通过不支持学历者请求经济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方式,对“学历”行为予以否定评价,引导劳动者在求职应聘过程中向用人单位提供真实的学历等招聘重点信息,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因为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而免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当用人单位未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向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进行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2.以用人单位不缴纳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付经济补偿金和补缴。
3.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办理,且已经错过补缴期限,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待遇的,可以通过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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