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谱瑞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秉承“技术为先、责任在肩”的服务理念,竭诚为湖北省内企业、园区和政l府部门提供管家式环保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机关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第十三条 省级环境保1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1保护部
环境排污许可证
湖北科谱瑞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秉承“技术为先、责任在肩”的服务理念,竭诚为湖北省内企业、园区和政l府部门提供管家式环保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机关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第十三条 省级环境保1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1保护部确定的期限等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的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可开展现场核查。(一)不属于或地方政l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二)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三)有符合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四)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五)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六)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七)排污口设置符合或地方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核发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平台填报信息主要包括:
①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② 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
③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④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⑤ 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有组织排放信息、无组织排放信息、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
⑥ 水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申请排放信息);
⑦ 环境管理要求;
⑧ 相关附件;
⑨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共计16张表。
禁止涂改排污许可证。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者其他方式非1法转让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对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应当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
(作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