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的定义)、第二十条款(保密审查规定)、第二十二条(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的不与在先设计及在先权利相冲突)、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的要求)、第四款(权利要求书的要求)、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外观设计图片照片的要求)、第三十三条(修改不得超范围)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
专利无效申请费用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的定义)、第二十条款(保密审查规定)、第二十二条(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的不与在先设计及在先权利相冲突)、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的要求)、第四款(权利要求书的要求)、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外观设计图片照片的要求)、第三十三条(修改不得超范围)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独权的要求)、第四十三条款(分案不超原申请范围)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不重复授权,先申请原则)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专利宣告无效在实践中有什么作用?
专利授权以后,专利权人就拥有了禁止他人实施本专利的权利。
在实践中,使用专利无效程序多的,是被告侵权的一方(通常是专利权人的竞争对手),用来反击专利侵权指控。
发生专利侵权时,被告往往转向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对专利侵权指控釜底抽薪。
对特定技术,业者认为专利权产生不正当垄断的,也会启动专利无效程序。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如果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和原创性,外观设计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则可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应当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款或者本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专利复审不予受理;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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