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体为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它代表公zhi部门行使证据调cha、采集与管理服务职能。尤其是其证据调cha与分析的职能如同授权给公an机关行使侦查职能一样,同样具有quan威性与不可诉性。这本身体现了和人民对公an机关的信任。
其次,进一步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一种特殊的部门法律,该法律有规定优先适用该法律条款,未有规定的适用其上位法律;
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体为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它代表公zhi部门行使证据调cha、采集与管理服务职能。尤其是其证据调cha与分析的职能如同授权给公an机关行使侦查职能一样,同样具有quan威性与不可诉性。这本身体现了和人民对公an机关的信任。
其次,进一步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一种特殊的部门法律,该法律有规定优先适用该法律条款,未有规定的适用其上位法律;
再次,明确公an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方法基础,以因果关系为主,强调原因力。迄今为止,有关原因力大小的比较研究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成熟理论体系,并在各个省市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细则认定中被采用。
强调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者仅交通事故现场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是指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乘车人等,这一点将其与交通事故赔偿所确定相关法律当事人区分开来,明显体现出公an机关交通事故认定关注的焦点在于考量事故现场当事人的行为对车辆运行控制的直接影响,包括注意义务的违反与过错等。
交通事故的认定过程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交通关注的是整个事故处理过程的合法性、客观性,但当事人关注的焦点在于其在事故形成过程中的责任有无与大小。因为这种责任的划分直接与他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相关联。因此围绕交通对事故所形成的认定书是否具有可诉性、可复议性一直争议较多,其目的还是在于保护事故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防范交通在认定中的错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从交通事故处理的角度,重点明确了交通安全违fa行为类别及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确定原则,如第91条则规定:“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92条则对逃逸交通事故做出了认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04号令)则专门用一章描述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的问题,其中第60条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与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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