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规所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体现。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劳动法律关系,就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规调整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不同,决定了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不同,同时,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也可以从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的不同来划分。
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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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规所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体现。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劳动法律关系,就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规调整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不同,决定了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不同,同时,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也可以从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的不同来划分。
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公民和法人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依劳动法规定,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须是劳动法规定的法律事实,包括事业事件和行为两类。
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则称为劳动法律关系。例如,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企业与职工依法用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是一种比较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总之,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既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另外,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一种社会关系是劳资关系。在国际上多数为,是以私有经济为基础的,因此普遍将我们所说的劳动关系 称为劳资关系。在我国目前以国有经济形式为主、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情况下,仍应称劳动关系。劳资关系只是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存在于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之中,这种劳资关系在现实中有增加的趋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要求:劳动者在实习期的薪水不可小于企业同样职位低端薪水或是劳动合同承诺薪水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可小于用人单位所在城市的低标准工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或是不按照规定签署劳动合同,会有哪些不良影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要求: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视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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