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是指宣告公司破产以后,由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和处理、分配。组由人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Z高人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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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指宣告公司破产以后,由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和处理、分配。组由人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Z高人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
3、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4、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公司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个人在2015年7月至2021年4月期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属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案件争议焦点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具有诉的利益。所谓诉的利益是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当纠纷当事人存在消极确认之诉以外的纠纷解决形态时,应当否认其确认的利益。个人向深圳市住房管理中心投诉公司少缴、逾期不缴住房,深圳市住房管理中心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受理,公司与个人之间尚不存在民事纠纷,公司的民事权益未受到侵害,因此,公司并不存在提起消极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即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必须是以“严重”为要件,而工资并非是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也不属于其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保密协议的内容应当是涉及公司的商业方面的内容,而不应是针对员工薪资分配制度,且限制劳动者谈论工资,对劳动者而言,过于严苛。

2021年1月1日,《人民共和国典》正式施行。有些人认为,典对企业没什么影响,这其实是不正确的,因为有不少企业法律问题还是和《典》有关的。就比如今天讨论的这个《员工入职登记表》,比着之前的规定就有一些变动。
当员工入职时,企业都会提供一份《入职登记表》,里面会有的个人信息。但是根据《典》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典》034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典》035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也就是说,信息的收集一定要保护好,而且还要征得自然人同意。虽然因工作和管理需要收集员工个人信息,本身并不,但是企业的收集方式等应符合其规定,注意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围;并不得从事《典》规定的两个“不得”行为。同时,在设计《入职登记表》等表单文件时可进行一定的技术处理,如将婚姻状况等敏感信息设置为非必填等。
实践中,有关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务纠纷每年都会有很多起,这也是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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