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的法定理由
法45条及细则65条规定了12个无效理由的法律条款
(一)常用理由7条
1、法2条(保护客体)
2、法22条(发明三性)
3、法23条(外观设计新颖性、明显区别、不冲突)
4、法33条(修改超范围)
5、法26条3、4款(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不清楚)
6、法27条2款(外观设计清楚)
7、细则2
专利无效费用
、专利无效的法定理由
法45条及细则65条规定了12个无效理由的法律条款
(一)常用理由7条
1、法2条(保护客体)
2、法22条(发明三性)
3、法23条(外观设计新颖性、明显区别、不冲突)
4、法33条(修改超范围)
5、法26条3、4款(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不清楚)
6、法27条2款(外观设计清楚)
7、细则20条2款(独权缺必特)
一般法33、26、细则20是必选理由。法22、23三性是决定性理由。
(二)不常用理由5条
1、法20条1款(保密审查)
2、法5条(、社会公德、公共利益)
3、法25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六种)
4、法9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授予一项专利权)
5、细则43条1款(分案申请不得超原申请记载范围)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款或者本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专利复审不予受理;《专利法》第二十条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的规定执行。
所谓专利权无效,是在专利权授予之后,被发现其具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并经专利复审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情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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