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除保密的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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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除保密的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对策与建议;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及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概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和运行情况分析、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析、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分析、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分析、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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