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刚刚成立时,虽然没出多少钱,但是又想说了算?NO.2
公司发展要融资,又怕股权被稀释,如何保住控制权?
以上两个疑问,实际上就是同钱不同股、同股不同权的问题。那么法律上有什么解决方案吗?
《公》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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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刚刚成立时,虽然没出多少钱,但是又想说了算?NO.2
公司发展要融资,又怕股权被稀释,如何保住控制权?
以上两个疑问,实际上就是同钱不同股、同股不同权的问题。那么法律上有什么解决方案吗?
《公》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的概念既可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给出,也可以从组织形态的角度给出。就法律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由此可知,无论是从法律行为角度还是从组织形态角度,都强调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则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梅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欢迎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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