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轻伤的赔偿,在《人民共和国通则》百一十九条有规定,《人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款也有明确规定,但是都没有规定具体的金额,一般是伤害赔偿由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住、营养费、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构成,具体的金额要根据伤情来确定。
主要的费用就是医疗费和误工费,医疗费,当遭受到人身伤害时,要及时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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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轻伤的赔偿,在《人民共和国通则》百一十九条有规定,《人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款也有明确规定,但是都没有规定具体的金额,一般是伤害赔偿由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住、营养费、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构成,具体的金额要根据伤情来确定。
主要的费用就是医疗费和误工费,医疗费,当遭受到人身伤害时,要及时就医,如是自己付款,要保存好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和医生开具的。如果赔偿义务人对出具的证明有异议的,觉得不合理的,由赔偿义务人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误工费主要的判断依据是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之前的收入状况,误工时间主要是根据受伤时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确定的,即何时,大概需要多久康复。收入的话,分为几种情况,首先是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故意伤害罪的形态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论处。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有过失。
易言之,在伤害对象与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对者的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认定是否伤害致死。
(1)如果行为人甲对被害人乙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打击错误与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丙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因而造成丙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2)如果行为人A本欲对被害人B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对C实施伤害行为,导致C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处理事实错误的法定符合说,规定故意伤害罪不只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为了保护一切人的身体健康;只要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结果也伤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故意伤害致死也是如此。B与C的身体均受保护,发生对象认识错误或打击错误并不影响A的伤害行为性质,理当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3)如果行为人张三对李四实施伤害行为,既没有发生事实认识错误,也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王五,由于某种原因致使王五的,则难以认定张三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近年来医疗纠纷时有发生,医闹、伤医等恶件,更让医患关系愈加紧张。作为极易卷入此类纠纷中的医疗服务人员,掌握必要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方面的知识,是从容应对医疗纠纷的关键。
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
(1)医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
(2)申请人民调解;
(3)申请行政调解;
(4)向人院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所以,当卫生行政部门也不能调解成功时,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院受理后,会在审理医疗纠纷前对双方进行司法调解。医患纠纷经司法调解仍不能,法官将作出司法裁决,这是解决医患纠纷的比较后手段。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民主程序,必须向劳动者公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规章制度将不能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企业还会面临职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经济补偿的风险。建议保留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保留员工手册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试卷等。
树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观念,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如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请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且可随时提出辞职,不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建议保留向劳动者送达要求签订合同通知书等相关证据,以免劳动者不愿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事后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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