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在承租使用期间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
(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械的拆卸应当由具有相应安装
升降机制造资质咨询公司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在承租使用期间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
(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械的拆卸应当由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制造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工艺装备:
(1)根据工艺要求配备的主要机加工工艺装备(2)起吊设备(3)装配平台(4)标准节工装(5)吊笼
工装。
检验仪器:
升船机须具备: (1)布 氏硬度计和洛氏硬度计(2)-二级(及以上)角尺(3)各种样板(含焊缝样
板)、塞规、环规(包括1:10锥度塞规) (4)x 射线探伤仪和超声波探伤仪(5)材料试验机(6)
冲击试验装置(7)测厚仪(8)粗糙度仪(9)静态电阻应变仪(10)经纬仪(1 1)水准仪(12)水平仪(13)
材料化学检验仪器(14)金相组织检测仪(15)分析天平(16)温湿度计(17)测速度器(18)振动测量
仪(19)声级计(20)必备的电工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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