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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证办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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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规章设定依据《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发展计划5号发布) 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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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权是新型民事权利关于这一权利的内涵、特征、性质和立法体例的选择学术界还没有达成共识。经济学界正在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设计取水权的取得和转让。经济学把水资源上的权利群称为水权经济学上的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水资源的管理权等。
水资源所有权的上位权利也可以说是所有权它是所有权的一个类型。如果水权和水资源所有权为并列的权利他们的上位权利就是物权就不能有效的说明他们是水资源上存在的权利。水权和不动产物权的概念一样都是集合概念它表示在水资源上存在的一组权利各个权利都存在不同的特征。
关于取水权的客体存在“局部水资源说”和“一定之水说”的分歧 。“局部水资源说”将取水权的客体界定为取水许可中登记的特定地点、特定流量的水资7源“一定之水说”将取水权客体界定为全部的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两者的区别就是如何看待取水权客体特定化的问题。笔者支持“一定之水说”取水权客体应是全部的水资源。取水权客体的特定化是通过民事主体在特定地域、特定期限取用特定数量的水资源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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