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常年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所与企业签订以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聘应协议,在协议期限内,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企业提供协议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协议期满,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继续聘应的,重新签订协议。
(二)专项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可以与企业签订办理某一法律事项的聘应协议,该法律事项办结,法律顾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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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常年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所与企业签订以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聘应协议,在协议期限内,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企业提供协议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协议期满,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继续聘应的,重新签订协议。
(二)专项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可以与企业签订办理某一法律事项的聘应协议,该法律事项办结,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对外可称为律师,也可称为企业的法律顾问。
第八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聘应合同、协议、应载明律师享有如下权利:
(一)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企业文件和资料
(二)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三)列席企业召集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四)获得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公司财产被和破坏的有关问题
在过程中,因为会对被企业的具体情况还不是很熟悉,因此,有可能发生企业财产被和破坏的现象。具体分为:
1、员工有可能在过程中,因会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怀有怨恨,因此乘机或者破坏公司的财产;
2、会成员可能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收入或者公司财产。上述种情况,员工可能的主要是一些小件的但是有价值的生产资料(比如:工具、原材料、办公用品);第二种情况,会成员可能通过在编制财产清单时少记一些有价值的财产,或者将被企业的财产以买给其亲友等方式,公司财产。对此,我们建议会在开始后,一方面安抚员工的情绪,减少员工公司财产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尽快清点公司的资产,并且另外聘请保安人员对公司的资产进行看管。此外,会的成员之间也要互相监督,对财产的处置要由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以避免个别会的成员利用职权公司财产的情况出现。

在程序中,是用金钱对全部债权人进行分配的,对非金钱的企业财产必须通过变卖转化为金钱,这种“转化”过程是被企业财产分配的前提条件。在资产处理过程中,因为会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尽可能的大利益化的将被企业的资产(尤其是一些大型的设备、厂房等生产资料)为金钱,而这些生产资料作为单独的个体,很难发挥其原有的作用,也就很难尽快以较高的价格售出。因此,我们建议尽可能采取整体出售的方式,生产资料整体出售能够充分发挥其整体效用,并能获得较大利益,所以,将成套的设备,甚至全部设备或者土地厂房连同设备整体出售,是较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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