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是经第三人申请、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审查 ,对已授予的专利作出无效的决定。专利权被授予后,如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人和单位均可依专利复审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宣告该利权无效。请求书应按规定格式撰写,一式二份,说明理由,必要时应附具有关文件。专利复审收到请求书后,应将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文件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在限期内陈述意见。经专利复审审查后,对该专利作出维持或无效的决定
外观专利无效
专利权无效是经第三人申请、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审查 ,对已授予的专利作出无效的决定。专利权被授予后,如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人和单位均可依专利复审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宣告该利权无效。请求书应按规定格式撰写,一式二份,说明理由,必要时应附具有关文件。专利复审收到请求书后,应将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文件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在限期内陈述意见。经专利复审审查后,对该专利作出维持或无效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起诉。专利复审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所作的无效或维持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宣告专利无效,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的定义)、第二十条款(保密审查规定)、第二十二条(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的不与在先设计及在先权利相冲突)、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的要求)、第四款(权利要求书的要求)、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外观设计图片照片的要求)、第三十三条(修改不得超范围)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独权的要求)、第四十三条款(分案不超原申请范围)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不重复授权,先申请原则)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补正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 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向请求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补正 通知书之日起的期限内补正。
需要补正的常见问题:
无效宣告请求书未使用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委托书中,请求人的签章与请求人名称不一致;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无效宣告请求书没有填写专利代理机构 名称、代码以及代理人,或者填写内容与委托书不一致;
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委托书中,专利权人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 请时或者经合法变更后的不一致;
无效宣告请求书没有请求人的签章,或者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没有专 利代理机构的签章;
无效宣告请求书附件清单与提交的附件不一致;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没有提交委托书;
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委托同一专利代理机构;
委托书没有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章;
委托书代理权限不明确或者未代理人;
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但未以书面方式 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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