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工程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m的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复杂的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其专项施工方案,除按正常程序审核、审批外,应组织对方案进行论证。深圳基坑监测工程
基坑工程施工,开挖深度超过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
深圳基坑监测工程
基坑工程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m的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复杂的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其专项施工方案,除按正常程序审核、审批外,应组织对方案进行论证。深圳基坑监测工程
基坑工程施工,开挖深度超过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深圳基坑监测工程
桩墙顶的水平位移和垂直沉降 桩墙顶水平位移和垂直沉降的观测是基坑工程中直接、重要的观测内容。测点一般布置在与桩墙围护结构刚性连接的钢筋混凝土冠梁表面上,采用铆钉射入铝钉,或钻孔埋设膨胀螺栓,也有涂红漆等作为标记的。测点是沿基坑周边每隔6~12m 设一点,并在远离基坑(大于5倍的基坑开控深度)的地方设基准点。深圳基坑监测工程
(8)基坑工程的监测范围应根据基坑工程设计深度、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情况以及支护结构类型、施工工法等综合确定;采用施工降水时,尚应考虑降水及地面沉降的影响范围,采用开挖时,振动的监测范围应根据现行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通过试验确定。深圳基坑监测工程
(9)现场监测的对象宜包括
支护结构
基坑及周围岩土体
地下水
周边环境中被保护的对象,包括周边建筑、管线、轨道交通、铁路及重要的道路等
其它应监测的对象
其它需要认证的基坑工程
(11)监测单位应按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与建设方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12)监测期间,监测方应做好监测设施的保护,建设方及总包方应协助监测单位保护监测设施
(13)当符合以下规定时,宜实施自动化监测
监测项目
(1)监测项目应与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相匹配;应针对监测对象的关键部位进行重点监测;各监测项目的选择应利于形成互为补充、验证的监测体系。
(2)基坑工程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现场巡视相结合的方法。
(3)仪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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