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常年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所与企业签订以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聘应协议,在协议期限内,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企业提供协议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协议期满,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继续聘应的,重新签订协议。
(二)专项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可以与企业签订办理某一法律事项的聘应协议,该法律事项办结,法律顾问关系
个人法务外包
第七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常年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所与企业签订以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聘应协议,在协议期限内,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企业提供协议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协议期满,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继续聘应的,重新签订协议。
(二)专项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可以与企业签订办理某一法律事项的聘应协议,该法律事项办结,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对外可称为律师,也可称为企业的法律顾问。
第八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聘应合同、协议、应载明律师享有如下权利:
(一)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企业文件和资料
(二)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三)列席企业召集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四)获得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商事活动中合同争议的解决是一个较为复杂和综合的问题;发生纠纷后比较好的结果是在争议发生后直接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也就是我们常见的合同中的“协商解决”。这种情况下,双方可能需要进行商务谈判,这也属于法律服务中的非诉讼服务内容。
与普通合同纠纷一样,除了协商,通常商事合同的解决争议方式还包括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所以,为了节约时间和经济成本,减少推诿扯皮,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般会直接对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约定,或签订独立的争议解决条款。
但所谓“防大于治”,尤其在商事贸易领域,在合作前期避免风险的意义远大于在纠纷后的解决,而律师所能体现的作用并不仅仅在纠纷发生之后,所以,通常公司或企业或有自己的法务人员、或聘请法律顾问、又或就某一法律问题委托律师提供专项服务。

【破产程序】
1、企业被人院宣告破产;
2、人院组(裁定破产之日起五日内组建);
3、组接管破产企业;
4、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保管、、估价、变卖、分配,决定是否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交付属于他人的财产,追回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个月至宣告破产至日期间内处理的财产;
5、组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6、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院裁定后,组根据方案清偿企业债务;
7、工作结束,应当向人院报告,请求终结破产程序、解散组;
8、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责任,对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9、人院终结破产程序后,组应在原破产企业登记机办理注销登记;
10、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发现破产企业有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处置财产,由人院负责追回。

(作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