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评审
1. 申请单位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 应约请一个经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 申请单位应按《规定》 、 《实施细则》 、 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等进行自 我评定,自 我评定合格后, 进行评审。 在开始评审工作前, 评审机构应向受理机构备案。
2. 评审工作分为条件初审、 安装质量评审和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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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评审
1. 申请单位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 应约请一个经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 申请单位应按《规定》 、 《实施细则》 、 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等进行自 我评定,自 我评定合格后, 进行评审。 在开始评审工作前, 评审机构应向受理机构备案。
2. 评审工作分为条件初审、 安装质量评审和联审:条件初审由评审机构组成审查组, 审查组由经注册的评审员 及特邀( 必要时) 组成, 审查人员 一般不得超过 4 人, 审查组长由具有 3 年以上评审经历的人员 担任。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 3 日 。
3. 已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的单位, 经申请、 审查、 批准, 获得由guo jia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 GA 类、 GC1 级安装许可证时, 应将原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并
交guojia质量技术监督局后, 才可领取新证。4.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收到综合材料后, 对审批合格的单位一般应在 45 日 内办理完发证手续。5.《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编号方法( 见附件十) 编号。
第二十九条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持证单位, 应严格执行压力管道的有关法规、 规章和技术标准, 保证压力管道安装质量, 做好用户 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持证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遵守下述规定:1. 接受压力管道所在地和安装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日 常监督检查;2. 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体系责任人员 应报省级和地( 市) 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 人员 资格应符合本《实施细则》 要求;3. 不得涂改、 、 转让或出卖《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4. 不得向无安装许可证单位出卖或提供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zui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zui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固定式容器或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0.1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60℃液体的气瓶、氧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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